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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大连恒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许震、李登春、王新元、刘清俊、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恒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许震,李登春,王新元,刘清俊,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417号原告:大连恒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报税区填海区内中港北一路9号204。法定代表人:周淑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成昆,辽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55号。负责人:傅连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许震,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登春,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被告:王新元,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被告:刘清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住营口市鲅鱼圈区09-营口海星物流有限公司1号办公楼2层。法定代理人:陈洋,系该公司负责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立案后,原告撤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的起诉,故我院没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该案件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案涉事故另一方当事人已在该院就案涉事故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于 彬审判员 单联坤审判员 秦绪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綦欣欣书记员 綦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