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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毋全宏与渭南市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毋全宏,渭南市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毋全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市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旭,男,,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毋全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渭南市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毋全宏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