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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某芳申请执行禄丰县广通镇旧庄某某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芳,禄丰县广通镇旧庄某某页岩砖厂,邹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芳,男,1958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一平浪镇。被执行人:禄丰县广通镇旧庄某某页岩砖厂住所地:禄丰县广通镇旧庄街老粮所。法定代表人:邹某刚,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邹某刚,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住禄丰县广通镇旧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邹某琳,女,1989年8月9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县广通镇旧庄村委会。系邹某刚之女。本院在执行张某芳与禄丰县广通镇旧庄某某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4)禄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禄丰县广通镇旧庄某某页岩砖厂应支付张某芳货款507760元、案件受理费2419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477元(已扣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位于禄丰县广通镇旧庄村委会沈家冲村民小组的禄丰县广通镇旧庄某某页岩砖厂范围内的所有财产,已经处置变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芳已按执行分配方案,分得294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二○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