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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谈庆真与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庆真,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4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谈庆真,男,汉族,1945年1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新,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谈庆真与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王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已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