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顺燕鑫轧辊加工厂与佛山市瑞祥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建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顺燕鑫轧辊加工厂,佛山市瑞祥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建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29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顺燕鑫轧辊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负责人:邹乐涛。委托代理人:黄世刚,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唯,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瑞祥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法定代表人:朱络。委托代理人:刘惠萍,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黎晨,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郭建英,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建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郭建英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顺燕鑫轧辊加工厂撤回对被告郭建英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