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更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殿贵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殿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川08刑更1161号罪犯李殿贵,男,生于1974年5月8日,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苍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殿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3)广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该犯未在其履行能力范围内履行附加刑,认罪悔罪态度较差,检察机关建议不予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6)广狱建字第0677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