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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5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罗贵祥罗某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贵祥罗某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35刑初7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又名罗桂祥,小名罗老四,男,1973年4月11日生于贵州省麻江县,畲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麻江县,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7日在浙江省诸暨市被抓获,2016年3月22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局逮捕。辩护人吴明枢,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及其辩护人吴明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8月2日,麻江县贤昌乡(现为贤昌镇)塘山村组织看会,当天晚上,贤昌乡新场村黄泥组的被害人罗某6到塘山村李时政家吃晚饭出来,得知塘山村晚上没有办晚会后就独自从塘山村抵珍寨子回家,在路上被塘山村群众莫名追打,其间罗某6跑到塘山村李某5家门边时被塘山村的人追到并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持刀杀伤被害人罗某6的肚子,期间被害人罗某6还被人打伤、杀伤身上多处。后经鉴定,被害人罗某6所受伤为重伤。另查明,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一直逃匿在外,直至2016年3月17日10时许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杜黄新村处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罗贵花、罗某1、黄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6的陈述;4、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该院认为,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辩称:我没有杀伤罗某6。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罗贵祥罗某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应认定罗贵祥罗某祥无罪。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日,麻江县贤昌乡(现为贤昌镇)塘山村组织在本村抵珍组看会,新场村黄泥坡组的被害人罗某6到抵珍组看会后于当天晚上走路回家,还未走出抵珍寨子时,被去追打黄泥坡组其他人的抵珍组村民遇到,认出其是黄泥坡的人后,将其拉去村委会,在去的途中罗某6被抵珍组村民殴打便逃跑,跑到抵珍组李某5家门口时被追到并被殴打,参与殴打的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持刀刺伤被害人罗某6的下腹部。后经鉴定,被害人罗某6下腹部所受伤为重伤。案发后不久,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一直逃匿在外,直至2016年3月17日10时许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杜黄新村杜黄桥29号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麻江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看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麻江县贤昌镇塘山村抵珍组李某5家门口。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1997年唐山抵珍看会的时间是8月1日还是2日我记不起了,大概是晚上九点钟我和我们黄泥坡的罗光壹、陈国刚、罗兴文,还有尖坡、抵麻的共有20多个人在操场那里玩。在玩的时候就有个妇女问是哪个把她家的砖动落在地上了。她就开口骂,我们在操场那里玩的当中不知是谁应了她两句,她就问是哪个,并朝我们那群年轻人追来,当时我在篮球架下坐,那群年轻人只讲,伯妈,没是我们搞的。她一追来人都散开了,经她这样一喊,主办看会的就出来了,他们喊只要是黄泥坡的就打。一喊打有人就开跑了,就有人敲钟,有人吹哨子,抵珍寨子起码有30-40人出来追打,一听有人喊追打,我也搞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后来也跟着从学校上面跑下来,我刚出寨子门口有一块田那里的时候,就看到罗老三(罗某6)被20多人围在李某5家门口打,有人用木棒、用扁担打,还用刀杀。我当时站在田那里离罗老三被打那里有两丈左右,看到老三跪在李某5家门口时,人多多的用电筒朝老三照,有个人跳上去用刀朝老三肚子捅去,一上去电筒就照到他了,他是抵珍的罗贵祥罗某祥,他还讲,别用电筒照到我。其他人我不认识,我就只认识他。老三被捅后就倒在那里不行了,抵珍的那群人就转回来了。他们在打的时候,李某5的老婆还跑出来求他们别打,被抵珍的打了两巴掌。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1997年8月2日,我们抵珍看会,到了晚上,有寨上的小姑娘在李某4家门口与吴光吉堆砖的地方玩,黄泥坡的七、八几个崽崽在那里逗姑娘,之后,这些姑娘就跑到李某4家看电视,黄泥坡的崽崽也跟着跑进去看电视,李某4的母亲见人多就把电视关了。这伙青年人就出来在吴光吉堆砖的那点站,有人把吴光吉家的砖搞垮下来,吴光吉的老婆和崽就骂这伙人,当时寨上也有一些人在球场,骂得一会,就听到有人喊打,李时海、李发普、李时格、李时胡就喊吴春祥(吴老兴)去敲学校的钟。有人喊打后黄泥坡的崽崽就往黄泥坡方向跑了。吴春学、吴春敏、李时振、李时胡、李时普就带着我们寨子上的年轻人大约五、六十人去追那些人,追到李光和家门口,黄泥坡的那些崽崽就跑远了,我们也没追了。我们在李光和家门口坐得七、八分钟,又有一伙黄泥坡的崽崽从我们寨子上出来,当时我们也没讲哪样,等那伙崽崽走得二、三十米远时,吴春景就喊打,我们就捡起石头打那伙黄泥坡的崽崽,那伙人就跑,我们一直追到李某5家档头就没追了。我们在李某5家坐得两分钟,从寨子上走出一个年轻崽崽(罗某6)。李时先就上去问他,你是哪里的,那个崽崽就回答是黄泥坡的。李时先又讲,只要是黄泥坡的,不管是哪样人,你们跟我打。李时先就一脚踢在那崽崽的后背上,那崽崽就往前跑,李时先追上去一脚把那崽崽踢下李时该家田里面。那崽崽就爬上来,李时先又把他踢下田,这样重复得二、三次,李时先就把那崽崽揪住,打了他几巴掌,讲拉去村委处理。当我们一伙人拉那崽崽到罗某3的医务室那里时,那崽崽推开李时亮的手就跑了。李时亮气了就说,老子好心救你,你还想跑,干脆杀死他。我们就跟着去追那崽崽。冲在最前面的有李时亮、吴春祥、李时振、李时飞等人。当追到李光顺家仓脚的时候,那崽崽就进了粮仓,李光顺用扁担把那崽崽赶出来后,就用扁担打了那崽崽的头部一下,那崽崽的头被打破了,满脸都是血,李光顺的扁担也打断了。那崽崽就往黄泥坡方向跑,追到李某5家房子侧边时,李光金用锄头打在那崽崽的肩膀上。接着李时荣用一把战刀(大约一尺长)放进那崽崽的嘴里面转了一圈,李时先又用一把匕首在那崽崽脸上划了一刀。罗贵祥罗某祥在李光顺家那里时用匕首刺了那崽崽一刀。4、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1997年8月2号我们抵珍那里看会,看会完后讲晚上有晚会,尖坡、靛冲、黄泥坡的年轻崽崽都来玩。那天晚上我们抵珍那里的人借口讲黄泥坡的人在抵珍那里玩姑娘欺负他们,就准备召集人去打黄泥坡的唐显武、唐显兵他们。晚上大约十点左右,吴老兴(吴春祥)就在学校敲钟召集人,李发普、李某3、李发吉、李时飞他们几个就喊,打啊、冲啊,哪个不上前,以后哪家有事我们就不帮忙。寨子里的人就往寨子外面冲去打黄泥坡的人,没有打倒要打的人,转打倒黄泥坡一个叫老三的人。那天晚上大家跟着冲的时候,我崽李某1也跟在后面一起去,他在后面看清楚的。他回家来跟我讲那天他看见黄泥坡的那个老三在李某5家门口那里被打,罗老四(罗贵祥罗某祥)、李时荣两个拿刀,看到他们两个用刀杀肚子和嘴巴,李时枕用柴块打背上,李时先用拿有一根不晓得是断扁担还是泥巴桩打在背上,还一脚踢那个老三下田,喊他起来,那个崽崽就起不来了。还有吴老伍、吴老平两兄弟也拿有棒棒参加打,他就只跟我讲这些。我们抵珍那里的人自家教育不好各家的姑娘,那里姑娘跟黄泥坡的崽崽玩,他们早都想打。那天晚上黄泥坡有几个崽崽在那里玩,不晓得动了吴光吉家水泥砖没有,他家婆娘陈泽英就出去骂,叫他家两个崽吴老平、吴老伍两个到寨子里去约人,吴老兴敲钟后,寨子里的人就追出去打。现在他们还开黑会,喊大家凑钱赔偿黄泥坡那家的医药费,我不愿他们就断电来吓我家。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1997年8月2号抵珍看会那天晚上我在家抄古书,到晚上十二点半钟左右,寨上李某1和罗贵祥罗某祥就慌慌张张跑进我家来,他们来的时候喊我关灯,我关了的。他俩到我家之后就摆打人的事。当时李某1问罗贵祥罗某祥,你杀得几刀,罗贵祥罗某祥讲,我杀了一刀。讲完后罗贵祥罗某祥还拍我的肩膀对我说,你晓得了不许讲出去,你要是讲出去,等二天我杀你去。他们在我家坐了个把小时,黄泥坡的人走后他俩就走了。当时他俩来我家时手中一样东西都没拿。6、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1997年8月2号,抵珍看会结束的那天,我和寨子上的李时革、李时德、李时海、李某5等人去李时胡家吃饭,当晚大概十点过钟。又过得一个多小时,李时松跑来讲,黄泥坡的人跟我嫂罗廷秀吵架,你们去处理一下。因为当时大家都没吃饱饭,所以我们没去。过得十多分钟,我们听见学校操场闹哄哄的,有人喊打,有人喊捉强盗。我们听见后,就跟寨子上的人往黄泥坡方向追。当我们追到李时枕家前面的时候,我看见一个年轻崽崽,我问他是哪里的人,他讲是黄泥坡的,是罗勋贵的崽。我就喊他回去,他没走我就回家了。杀到黄泥坡的人我没在现场。第二天我听寨上的人说罗贵祥罗某祥得杀了两刀,把人拉上来打时,李时荣得杀一刀,李时荣带的刀比较长,他的刀尖还裹有血,罗贵祥罗某祥杀倒黄泥坡的那个崽崽之后,听他大哥讲罗贵祥罗某祥已经把杀人裹有血的衣服烧掉了,把刀也灭了。7、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1997年8月2号那天晚上大约十点半的时候,黄泥坡的罗光益、唐显兵等人在我家门口追来我家玩的姑娘,我叫他们来家玩,他们不信,在门口乱瞅,我便把电视关了,罗光益便说,电视关了,看个鸡巴。听他说话不好听,我妈便和他呛起来,他们边走边骂,还摔砖,砖是吴春敏家的,吴春敏家妈便和他们吵起来了,我二叔李时松便到李时胡家跟正在那吃饭的村委那些人讲,当时有李时启(文书)、李时德、李时格等人在,李时启当时便出来了,罗光益他们走到学校门口处时,李时启讲,合打。大家便去追罗光益他们,当时去追的有吴春敏、李时飞、罗贵祥罗某祥等人,我们追下去到吴春祥家门口时学校的钟就响了,不知是谁敲的,我们追到李某5家门口的时候碰到罗老三,当时李光平(乔贵)他们还叫他走别处去,我们又往前追,追到寨上挖沙处,碰到罗世林,我们又折回来了,在李某5家门口处又碰到罗老三,当时李乔贵不准打,李道荣等人便在后面起哄,喊打,有的喊拉到村里面,罗老三便跟我们走,当时有人在打冷拳,由于人多天黑我看不清楚。走到铵水池的时候,罗老三不知为什么便跑了,吴春景、罗贵祥罗某祥、李道荣他们便去追,罗贵祥罗某祥手中还拿有矿灯照。我和吴春敏、文开国及我妹夫在李某3家门口处看。看到一大群人在吴光明家门口的竹林处打,人很多,距我站的地方约有五十米远,我在那里站得约有二十分钟便走回家休息了,后面的事情我不知道。8、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罗某6被伤害一案的时间久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天晚上我在寨子中间闹家,后来我回家时看到大些的人在跑去我家门口那里,当时有很多的人围在我家门口,我问他们是怎么回事,黄泥坡的人就讲不晓得是哪个人杀到三角(具体学名不知,只知道是黄泥坡罗兴华家崽)了。当时我看到三角的头上流血了,就和他们一起拉三角到路边找草药给三角止血,然后黄泥坡的就把三角背走了。9、证人罗某3的的证言证实:罗某6被伤害的事情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们村里面搞活动,当天晚上我兄弟罗贵祥罗某祥带得几个朋友在我家吃饭,后来我喝酒醉了就睡觉了,直到第二天早上我起来了才知道黄泥坡的罗某6(小名老三)被杀伤了。听寨子上的人讲当天晚上他被追到李某5家上面路边挖沙的那里,后来黑黑的不知道是被谁杀伤的。后来公安机关找罗贵祥罗某祥了解情况后,他就去广东打工,之间他回家来过一次,也没接到通知又出去打工去了,之后就没有回来。10、证人罗某4的证言证实:1997年8月2号晚上,我吃饭过后到我们寨子上唐显伍家玩,大约在十点钟的时候,我们寨上的罗光益跑来喊我们,说他和唐某、唐显兵、陈少荣等人在抵珍球场边玩,他们后面有一堆砖,有颗砖不知什么原因掉下来了,主人家(是一个老太)便说他们,他们便吵起来了,当时主办的还在吃饭,不知是谁敲钟便有人冲来打我们黄泥坡的人,我们寨上的人可能在抵珍被打了。我和唐显武、罗老余、罗兴培、罗光益以及一个绰号叫李刘备的人便赶到抵珍,半路上碰到罗某1、陈国刚一起去。我们到抵珍的时候,看到罗某6坐在他亲戚家门口坎子上,当时他说他不知道怎么回事便被打了,我们拉他起来他便呕饭出来,伤得确实严重,头部和脸上都是血。我们背罗某6时,他说,我不行了,我看到是罗贵祥罗某祥杀的,你们以后找他。11、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1997年8月2日罗某6被杀伤的事情我知道的。那几天塘山看会,当天晚上不知道是谁带信来讲罗某6在塘山那边出事了,然后我们寨子上的人就一起过塘山去,我们走到塘山还没有进寨子的路边那里,就遇到塘山寨子的人在对面砸石头过来,我们就在那里停了一下,我们就只走到塘山寨子李某5家门口的路边那里,后来我们寨子上的人接到罗某6到路边来我们就回来了。我们护送罗某6回家的路上就听罗某6讲他肚子着杀伤了,是塘山的罗贵祥罗某祥杀的。12、证人罗某5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罗贵祥罗某祥为什么杀伤我弟弟罗某6。在案发的前一天中午,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罗贵祥罗某祥与他们寨上的好多人来到我们组上,后来罗贵祥罗某祥被我们组上的人围住,其他人看见他被围住就跑回去了,那个时候我正好路过那里,就看见罗贵祥罗某祥被我们组上的人逼跪在路边,罗贵祥罗某祥看见我之后就喊我的名字,我走近去了才让我们寨上的不要打他了,以后还要去他们那里看会,然后我们寨上的人就说了罗贵祥罗某祥几句,不知道是谁还打了他两巴掌,之后就让罗贵祥罗某祥回去了。13、被害人罗某6陈述:1997年8月2号下午2点过钟,我和寨上罗时金去抵珍(当时的贤昌塘山村)看会,到下晚遇到我们寨子上的唐显武,他就叫我一起在塘山村支书李时政家吃晚饭,他们说吃晚饭后看晚会了再走。当时他们在喝酒,我没喝,吃成饭我就一个人出来了,我到他们寨子球场坝那里,看到抵珍的人就问他们晚上是不是有晚会,他们说晚上没有晚会,我看到我们寨子上的有几个人在球场坝那里,我叫他们回家,他们说还等其他在喝酒的人,我就一个人顺着路走回家,当我走到抵珍寨子门口弯弯那里时,就看到罗中品从后面超过我走前面去了,当时就听到抵珍敲钟、吹哨子等等,他就跟我说打架了快走,等搞到我。当时后面就有人追来了,我听他们说连靛冲的都不放过,当时我就没有在意,想他们各搞的是靛冲的与我无关。接着抵珍的人追过来了,我靠在路边让他们去,还有人跟我打招呼说没得事。他们追过去后我又接着走,得一会我到抵珍寨子挖沙那里时,他们追的人就调头来了,当时正好有几个抵麻寨子的人也走到那里和我打招呼,其中有李发荣、杨春剑等人。抵珍的人回来看到我们几个在那里就围上来问是哪里的,他们讲他们是抵麻的,又有人问我是哪里的,我说我是黄泥坡的,当时抵珍的人很多,有人就说抵麻的站走一边去,黄泥坡的也不放过。当时也有人说算了,有人说不管先拉到村里面再说,我没法就跟他们走。当走到弯弯那里时就有人从后面踢我背上,我站不稳被踢到下面的田里面去了,然后抵珍的人就围在田边说我想跑,我说我没有跑是他们踢我到下面去的,我解释时他们还在上面用石头砸我,还用棒棒打我,在那里搞得一段时间,后来李某3还来拉我哄我讲好好跟他们走村里面去说,叫我不要跑,我说我没跑只要你们不要打我,然后我跟他们走,当我们走到进寨子的水井坎那里时就听到我后面的人讲打死我去算了,打死了丢个鸡或鸭拿当强盗打整,大家一起承担责任。当时我听到就怕了,我趁他们没注意就跑了,当时我想跑到我叔的伙计家找他保我,我跑到他家看到他家没有人在家,他们从后面追来了,我就乱窜,后来窜下有点芭蕉叶的地方下到水沟那里出来刚好合路边,于是我就朝家的方向跑,到李某5家门口那里时,我累了,我想他家也和我们有点亲戚关系就想跑去他家请他保我。当时他家也有亲戚在门口坐,看到我跑去后他们有些人就跑进家去了,我推门家里的人不开,当时李某5家爱人还在门口,我就对她说表娘救我,当时抵珍的人也围起来了,她就跟他们求情说你们别在我门口打了,并拦在人前面,当时那些人不理,她还跪起求,后来那些就吼她让开,不然连她一起打,她怕了才让开。那些人就打我,当时我是在李某5家小门边那里,打得一会儿那些人就散开围在门口那里讲话,得一会儿,我就看到几个人和罗贵祥罗某祥又围上来打我,当时就有个人拿刀放到我的嘴里一绞,整到我的牙齿,还用刀剁到我的头上背上等,罗贵祥罗某祥就从靠李某5家大门那边用一把刀刺到我的肚子上,我当时两只手就抓住他的刀并喊说道,罗贵祥罗某祥你怎么下得毒手。我左手抓在他的刀刃上,右手抓到刀柄那里,左手还被划了一下。罗贵祥罗某祥就抽刀,我没有放手,就有人用棍子打到我的头上我才放手。接着就有人讲我认倒人,把我的眼睛剁瞎去,我怕了就用手护起眼睛,然后就被他们用刀躲到我的眉毛等地方,我倒到地上后他们就夺我的屁股等地方。接着,他们又将我拉到李某5家门口场坝那里打。当时我用一双手的小臂护起眼睛扑在地上任他们打,后来就有人说可能我们寨子上的人来了,他们就全部散开了,李某5家的人就才拉我到他家坎子那里休息,后来我们寨子上的人来了才背我回家。回到家我才发现我肚子着那刀冒肠子了。14、被害人罗某6对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杀伤罗某6的人就是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15、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供述:1997年农历七月十三晚上天黑的时候,我们寨子上的人喊打强盗,并且我们寨子里面的很多人追对方的一个人,我当时在吃晚饭,听见喊“打强盗”后就拿起矿灯追过去,我看见的时候,我们寨子上的人已经把对方追到李某5家门口,我刚刚上到李某5家门口距离我们寨子上的人打人的地方10多米的位置,就看见我们寨子上的人已经把对方打躺在地上,对方是黄泥坡五九家弟弟老三,好像又叫三角,我就回到李时福家喊我们寨子上的当领导的,当时在李时福家的有赵鼎红、刘荣华、李光阳、李光学、李时福、李时德、李时起、李时格、李时斌、李时六、李时海、李时宽这些人,我喊他们快去李某5家看一下,不然会把那个被打的人打死,他们就和我一起走,在走的时候我是和李时福、李时德走在一起的,我们一起走到我家当时开药房的位置,被打的那个人的寨子里面的人就来了,并且喊打提矿灯的,我当时手里刚好提着矿灯,我就跑走了并且躲了起来,后来风声过我就回家了。我看见李时志和他儿子李光元在打,后来我们寨子上的人一起上去打我就分不清是那些在打了,李时志父子带有棍子和锄头的,还有很多人带有棍子我看不清楚。我约李光元去找我们寨子上的领导李时德报案的。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在庭审中对罗某5的证言内容予以认可。16、麻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罗某6因下腹部有刀伤等情况于1997年8月3日至同年9月3日在麻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贵州省麻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罗某6的人体损伤程度情况说明》及《法医学检验照片》,麻江县公安局作出的(97)麻公法鉴31号《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罗某6下腹部所受的伤为重伤。18、诸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诸暨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于2016年3月17日在浙江省诸暨市被抓获枫桥镇杜黄新村杜黄桥29号F1被诸暨市公安局抓获,后于当日羁押在诸暨市看守所,直至2016年3月22日被麻江县公安局民警带离。19、麻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侦查卷中出现的罗某6和罗忠亮系同一被害人。20、麻江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生于1973年4月11日,作案时年满24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提出其没有杀伤罗某6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罗贵祥罗某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罗某6几次陈述中均陈述自己下腹部的伤是罗贵祥罗某祥用刀所伤;证人唐某、李某1证实自己看见罗贵祥罗某祥用刀捅罗某6的肚子;去现场接罗某6的证人罗某1、罗某4均证实当时罗某6被打伤后自己去现场接罗某6时,罗某6告诉他们说其腹部被刺伤系罗贵祥罗某祥所为。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害人罗某6腹部被刺伤应系罗贵祥罗某祥所为。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其犯罪行为发生在现行刑法实施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应当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贵祥罗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潘  朝  金审判员 唐  树  佳审判员 莫    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双勤(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