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超申请执行邹习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邹习刚,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76年8月18日生,湖北省竹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楚雄市。被执行人:邹习刚,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住禄丰县。委托代理人:邹书琳,女,1989年8月9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系邹习刚之女。被执行人:邹明,男,1993年3月29���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陈超与邹习刚、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禄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邹习刚、邹明应支付陈超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13元、申请执行费7759元(已扣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邹习刚位于禄丰县广通镇旧庄村委会沈家冲村民小组的禄丰县广通镇旧庄福源页岩砖厂范围内的所有财产,已经处置变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超已按执行分配方案,分得27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载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二○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