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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26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斌与杨敏、余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杨敏,余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648-1号原告:陈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敦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敏。被告:余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杨敏、余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敏、余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敏、余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屠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