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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克劳斯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克劳斯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克劳斯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新河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高登路1676号水科技园6号楼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董懿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克劳斯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洪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6年9月22日在本院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审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洪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