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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建与郑裕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郑裕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郑裕殿,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与被执行人郑裕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郑裕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郑裕殿缴纳执行款408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10元,申请执行费5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裕殿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裕殿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裕殿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裕殿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裕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郑裕殿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建发现被执行人郑裕殿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