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华盛印务有限公司、修爱亮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华盛印务有限公司,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爱亮,李克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盛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爱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晓松,董事长。原审被告:修爱亮。原审被告:李克高。上诉人青岛华盛印务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3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华盛印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诉讼标的额3111477元,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被上诉人即合同乙方,其住所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