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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丰翠与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丰翠,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金丰翠,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海文。申请执行人金丰翠与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的房屋(编号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金丰翠;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每日115.62元的标准给付金丰翠租金;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的房屋(编号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金丰翠;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三、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每日115.62元的标准给付金丰翠租金。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