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晁拴绪与凤县宏源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拴绪,凤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县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林利,王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晁拴绪,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凤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住所地凤县岩湾乡镇。被执行人凤县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住所地凤县双石铺镇。被执行人王林利,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珠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晁拴绪与凤县鑫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县宏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珠平,王林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案件的执行标的为借款1200000万元及利息,目前对被执行人王珠平的矿洞正在评估,评估拍卖所需时间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