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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霖松与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霖松,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00688号申请执行人李霖松,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霖松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讷河市国土资源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协助办理过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