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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日嘎拉、额尔敦陶格套夫、贺其叶乐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日嘎拉,额尔敦陶格套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丛培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额尔敦陶格套夫,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日嘎拉、额尔敦陶格套夫、贺其叶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3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坤都信用社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额尔敦陶格套夫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坤都信用社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都 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利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