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某应支付抚养费24000元(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合计60个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