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潍坊智胜塑钢有限公司与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智胜塑钢有限公司,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智胜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成,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该××总经理。潍坊智胜塑钢有限公司与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潍坊智胜塑钢有限公司货款14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位于淮安市化工路62号房地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多次查封,且存在他项抵押权,故暂不宜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调查,除查到被执行人位于淮安市化工路62号房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05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