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景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丕涛、胡晓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徐丕涛,胡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法人:苏大明。组织机构代码证:70983520-8。被执行人徐丕涛,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景谷县。被执行人胡晓芳,女,1984年10月8日生,哈尼族,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丕涛、胡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景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徐丕涛、胡晓芳给付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的利息、复息、罚息7258.20元,本息合计87258.20元。并承担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徐丕涛、胡晓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执2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兴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