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01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新疆库尔勒勇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沈任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库尔勒勇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沈仁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5024号原告:新疆库尔勒勇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980096-X。地址: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李常林,职务:总经理。被告:沈仁华,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址不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地址:乌鲁木齐新市区。法定代表人:丁新春,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库尔勒勇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任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库尔勒勇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6.8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