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27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梅,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789-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梅。被执行人刘涛,男,住张店区沣水镇。本院在执行刘艳梅诉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72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张执字第27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