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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任丘市人民法院、牛志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牛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彬。被执行人牛志高,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请牛志高罚金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任刑初字第005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福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福利银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及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