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任丘市人民法院、牛志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牛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彬。被执行人牛志高,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请牛志高罚金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任刑初字第005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福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福利银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及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