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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5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国信融大投资有限公司等上诉何太林等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国信融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象富百货有限公司,何太林,洲海鸿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信融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100-2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才,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象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红日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东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红,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太林,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洲海鸿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8房间。法定代表人:张金隆。上诉人北京国信融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融大公司)、江苏象富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太林,原审被告洲海鸿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国信融大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国信融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国信融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参加本案诉讼。同时,上诉人国信融大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国信融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北京国信融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才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淨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