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执民字第22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朝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王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民字第2291-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3301002009604。法定代表人朱家志。被执行人王朝军,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下商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朝军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位于河北刑台桥西区东街天厦公寓2号楼1-1-1、1-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