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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和超,俞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99847511。法定代表人江志纯。被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47715688。法定代表人俞秀丽。被执行人湖南省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组织机构代码:330600000027664。法定代表人杨和超。被执行人杨和超,男,1966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俞秀丽,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绍兴市北海路125号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赵军芳(身份证号码:)以417.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绍兴市北海路12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被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北海路125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军芳(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军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绍兴市北海路125号的查封,并强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