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周萍与雷卫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雷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2228号原告:周萍,女,汉族,1941年8月7日生。被告:雷卫东,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生。原告周萍诉被告雷卫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昊飞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下欠25000到期未还,为此诉来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2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雷卫东借到原告周萍30000元,约定月底还款。被告未到庭,其父亲雷选明到庭表示,我儿子雷卫东向原告借款属实,我和儿子联系他表示年底还款。经庭审质证,对原告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被告雷卫东和原告周萍是熟人关系,2014年被告称搞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被告雷卫东出具借条约定借到原告周萍30000元,约定月底还款。不久被告还款5000元,借款到期后下欠25000元未还款。为此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还款,诉讼中原告表示同意被告父亲承诺的2017年1月16日前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按约定还款是违约行为,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且原告表示放弃利息,被告应对借款本金负偿还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雷卫东下欠原告周萍借款25000元于2017年1月16日前偿还。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昊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