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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沙卓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卓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787号原告:长沙卓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1段758号和庄公寓A区1栋1812房。法定代表人:郑功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粟,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创新创业园10号。法定代表人:胡涤尘,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长沙卓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卓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沙卓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关代理审判员 刘 婧代理审判员 李妮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秋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