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衡阳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某某石化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保110号原告衡阳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湖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某某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物。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7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林某所有的一台车牌号湘DB19**号小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