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吴孟姣与张向文、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孟姣,张向文,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747号原告:吴孟姣,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文,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叶胜,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孟姣诉被告张向文、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孟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孟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免予缴纳。审 判 长 王志会审 判 员 俞 健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