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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吴孟姣与张向文、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孟姣,张向文,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747号原告:吴孟姣,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文,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叶胜,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孟姣诉被告张向文、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孟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孟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免予缴纳。审 判 长  王志会审 判 员  俞 健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