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与詹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詹丽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6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05598073E。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79号。负责人:刘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鹏伟,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支行风险管理部职员。住南昌县。。被告:詹丽龙,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昌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诉被告詹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詹丽龙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撤回起诉。受理费4763元,减半收取23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谌祖春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喻性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