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玉珍与李竹平机动车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珍,李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珍,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竹平,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郭玉珍申请执行李竹平机动车肇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