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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玉珍与李竹平机动车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珍,李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珍,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竹平,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郭玉珍申请执行李竹平机动车肇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