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7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杜冬冬与盛立中、汤燕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冬冬,盛立中,汤燕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7917号原告:杜冬冬,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莉新,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立中,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汤燕生,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70351914,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S307线南侧。负责人:邵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贤,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杜冬冬诉被告盛立中、汤燕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冬冬的委托代理人杭莉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立中、大地公司因已与杜冬冬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故未到庭。被告汤燕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冬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4854.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7日17时00分,王建强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客车沿月城镇月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月城镇月山路155号门口时,车辆前部与同向前方左转弯盛立中驾驶的车牌号为皖S×××××的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左后碰撞,致使苏B×××××小型客车内乘坐人杜冬冬受伤,造成事故。2015年6月8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建强负主要责任;盛立中负事故次要责任;杜冬冬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杜冬冬先后被送往江阴市中医肝胆医院住院治疗。经查,大地公司为盛立中驾驶的车牌号为皖S×××××的重型自卸货车承保了交强险,王建强驾驶的苏B×××××的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汤燕生,大地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由肇事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庭审前杜冬冬已与大地公司、盛立中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盛立中、大地公司因已与杜冬冬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故未到庭。被告汤燕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杜冬冬受伤后治疗的情况均如其所述。2016年7月12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杜冬冬伤后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为宜。王建强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汤燕生。查明二:审理中,杜冬冬与大地公司、盛立中达成一致调解协议:1、由大地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杜冬冬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8723.65元,扣除盛立中垫付的7447.99元,余款11275.56元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杜冬冬;2、由盛立中赔偿杜冬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64元(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已履行),其剩余垫付的7447.99元由大地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前返还盛立中;3、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各方无涉。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盛立中的驾驶证及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大地公司的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王建强的驾驶证及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资发放单、鉴定费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杜冬冬的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且其已与大地公司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理中,当事人对于诉讼费、鉴定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根据事故中各方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杜冬冬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8723.65,扣除盛立中垫付的7447.99元,余款11275.56元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杜冬冬。(款汇至杜冬冬账户,户名:杜冬冬;账号:62×××15;开户行: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建设银行烈山分行)。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应于2016年10月20日前返还盛立中垫付款7447.99元。(款汇至盛立中账户,户名:盛立中;账号:62×××73;开户行:农行月城支行)。三、驳回杜冬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1680元,共计1880元(原告杜冬冬已预交)。由盛立中负担564元(已履行);由汤燕生负担1316元,于本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杜冬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胡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梦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