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执2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2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西蝶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