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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2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2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西蝶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解涛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