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长丰县祥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怀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祥和置业有限公司,李怀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951号原告:长丰县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世权,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怀伦,男,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需要,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良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人民陪审员  邓凌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