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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海平、罗新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平,罗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平,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生人,住莘县。被执行人罗新安,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2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新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账号16×××32的存款25000元至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账号15×××0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丁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