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继光与李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21执1193号李继光:你与李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杞民初151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树芬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树芬支付借款150000元。(2)向李树芬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加倍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收款单位名称:杞县人民法院。账号:16×××94.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