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与李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李路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2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住所地:神木县锦界镇锦元广场北侧。法定代表人温向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明,系该行经理。被告李路勇,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诉被告李路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