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闫玉花申请任永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花,任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087号申请执行人闫玉花,女,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东胜区人。被执行人任永莉,女,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闫玉花与被执行人任永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任永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任永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