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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周长江、蔡晓翠等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周长江,蔡晓翠,解丽丝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特5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301971-8,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路366号。负责人:肖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思斌,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徐致远,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周长江,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蔡晓翠,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解丽丝,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开发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周长江、蔡晓翠、解丽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尧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馨垚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