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善倩与刘金海、万泽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善倩,刘金海,万泽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087号申请执行人宋善倩,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金海,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万泽亭,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4087号申请执行人宋善倩与被执行人刘金海、万泽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时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08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