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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X某1与X某2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某1,X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X某1被执行人X某2申请执行人X某1与被执行人X某2离婚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将婚生儿子X某2交由申请执行人X某1抚养;(2)向申请执行人X某1补偿人民币13333.33元。因被执行人X某2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某1于2016年6月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557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X某2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送达当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X某2向申请执行人X某1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3333.33元,申请执行人X某1自愿放弃对婚生儿子X某2的抚养权利,同意由被执行人X某2抚养。经征询申请执行人X某1意见,其同意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某1自愿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X某2已履行完毕上述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 黄 晟审判员 蔡志鹏审判员 韦俊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