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会根、段爱鱼、张林旺、张毛旦、张俊生、张瑞芳、张俊马、李广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张会根,段爱鱼,张林旺,张毛旦,张俊生,张瑞芳,张俊马,李广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被执行人张会根,男,1958年7月8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段爱鱼,女,1959年11月12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张林旺,男,1957年3月7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张毛旦,女,1963年9月25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张俊生,男,1969年6月24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张瑞芳,女,1981年10月08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张俊马,男,1971年10月22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李广慧,女,1984年4月5日生,沁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会根、段爱鱼、张林旺、张毛旦、张俊生、张瑞芳、张俊马、李广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定被执行人张会根、段爱鱼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借款人民币25150.96万元及贷款全部结清时所产生利息与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215元,被执行人张林旺、张毛旦、张俊生、张瑞芳、张俊马、李广慧对此笔债务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会根、段爱鱼、张林旺、张毛旦、张俊生、张瑞芳、张俊马、李广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均未自觉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就此笔借款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下:终结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聂晖才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