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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方东申请执行刘金勇、吕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东,刘金勇,吕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刘方东.被执行人刘金勇.被执行人吕跃伟.本院于2006年3月依据已经生效(2015)建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方东与被执行人刘金勇,吕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没有履行。在本院主持下,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昌县朝阳路某家园小区16﹟3-102号楼,经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三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做出辽三维司法鉴定(2016)字第011号评估报告,报告的结果该房产市场的总价值为325,035元。2016年10月10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被执行人刘金勇,吕跃伟自愿将二人所有的坐落在建昌县朝阳路某家园小区16﹟3—102室,房屋面积为:104.85平方米(包括装修及该楼所属底下室),房权证号码:建昌字第162x**号,抵偿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方东借款31.5万元。(该款包括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房屋产权过户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长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