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10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怒涛申请执行丁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怒涛,丁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怒涛,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被执行人丁宏伟,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天瑞山庄逸景园。刘怒涛申请执行丁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州执字第0107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宏伟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619号鸿港花苑3-6#楼102室(期房)房屋一套。案外人王干涛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州执异字第00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619号鸿港花苑3-6#楼102室房屋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619号鸿港花苑3-6#楼1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