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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连海与赵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海,赵连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499号原告赵连海。被告赵连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海与被告赵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