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连海与赵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海,赵连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499号原告赵连海。被告赵连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海与被告赵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