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爱成与任长武、郝连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成,任长武,郝连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243号申请人孙爱成,男,汉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任长武,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郝连义,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农民。孙爱成申请执行任长武、郝连义买卖合同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出现恢复执行情形,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云平审判员 何 凯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贺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