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申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其香诉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不予解决其因采煤受损房屋赔偿问题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其香,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张其香诉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不予解决其因采煤受损房屋赔偿问题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行终2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其香申请再审称,张其香家住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大堰村9组,该组因重庆市龙狮煤业有限公司后溪煤矿的采煤活动导致该村地表沉陷,村民房屋受损。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对该村其他村民受损住房进行了补偿安置,在巴渝新农村建房居住,但未对张其香进行同等安置。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不依法解决其采空受损房屋的赔付问题违法,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赔偿受损房屋的拆迁损失费、差价款、过渡费等。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张其香所有的安稳镇大堰村9组房屋因重庆市龙狮煤业有限公司后溪煤矿的采煤活动导致房屋受损,对其损失应当由该煤矿予以赔偿,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在张其香受损房屋赔偿中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指导、协调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张其香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故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张其香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其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其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 洁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