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锡军与惠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锡军,惠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周锡军,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惠义海,男,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住高县。本院在执行周锡军申请执行惠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496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6年10月30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至付清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