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被告徐祗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392号原告:韩某某,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中心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猛,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苍烟子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某某以需另行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