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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被告徐祗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392号原告:韩某某,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中心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猛,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苍烟子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某某以需另行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