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刑申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255号马朝权:你因李海良、李晓娜、梁卫东、贾金峰、张朝奇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终字第00482号刑事裁定及(2016)冀04刑申3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裁判认定罪名错误,李海良、李晓娜、贾金峰不应认定为自首,原裁判遗漏同案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海良、李晓娜与院泽然酒后发生争执,继而李海良、李晓娜、梁卫东、贾金峰、张朝奇与院泽然、司马义、余大炜相互殴斗,殴斗过程中,余大炜逃走,院泽然、司马义被殴打,司马义被贾金峰用电动三轮车拉回工地的途中逃脱,后被发现在滏阳河中溺水身亡。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院泽然陈述,被告人李海良等人的供述,证人李灿灿等的证言,尸检、酒精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